年产8万方生态家居板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年产8万方生态家居板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知识

2025-08-05 16: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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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万方生态家居板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1. 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检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且该项目已取得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310-420682-04-01-593281)。

2. 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

2.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孟楼镇328国道旁(1277段),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对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襄政发【2024】2号),本项目未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用地。根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中“三、襄阳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及“四、襄阳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023年版)”,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北老河口市孟楼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选址区域为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本次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引用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中环境质量月报中的数据,老河口市2024年1-12月份环境空气监测结果,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8修改)二级标准;由此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达标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粉尘采用脉冲布袋式中央除尘器除尘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项目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项目评价范围内主要地表水体蒿堰河属于III类水体,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本项目所在地未被市政污水管网覆盖,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由周边农户掏挖,将生活污水和沉渣送往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对汉江影响较小,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水环境功能的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本项目建成后所产生的噪声通过相应降噪措施后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建设运营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因此项目建设是符合相关声环境功能要求的。

2.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资源、电能,项目所在地水资源丰富,本项目仅有生活用水;项目热能来自生物质气化锅炉,生物质热解后燃气经过集成净化塔(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脱硫(添加钠碱作为吸收剂)+干燥除湿+过滤除油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低氮燃烧器燃烧提供热能,废气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限的相关要求。

2.4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为家具板材制造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孟楼镇328国道旁(1277段),属于湖北老河口市孟楼镇,根据襄阳市老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孟楼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与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1。

管控类型管控要求工程概况是否相符
空间布局1.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距离汉江17.42km,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符合
2.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和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水域。符合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项目所在地未被市政污水管网覆盖,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由周边农户掏挖,将生活污水和沉渣送往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符合
2.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不涉及符合
3.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涉及符合
4.单元内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排放污染物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限定值1。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
资源利用效率

3. 与其他环境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3.1 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本项目距离汉江干流岸线最近距离约17.42km,大于2.0km,故项目选址符合《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要求。

3.2 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环境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政策相符性见表2。

序号相关政策政策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
1《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脲醛树脂胶等行业《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产品生产及使用,制鞋行业脲醛树脂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脲醛树脂胶》的要求。本项目的脲醛树脂胶为水性脲醛树脂胶,为低VOCs含量脲醛树脂胶,其甲醛含量满足限值要求;贴面纸(浸纸胶膜纸)属于A级,为低VOCs含量。符合
2《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脲醛树脂胶等。本项目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并采取了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
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控制要求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如设置集气罩、塑料垂帘封闭等,有效控制了VOCs的无组织排放。符合

3.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中的禁止类项目,如码头建设、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设等,因此符合该指南的要求。

3.4 与襄阳市其他环境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还符合襄阳市多项环境政策的要求,包括《襄阳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襄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具体相符性分析详见原文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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