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且本项目已在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2.1 与《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提到,要加快殡仪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合理配备火化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到2025年实现全省县级殡仪馆全覆盖,满足群众火化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遗体处置。本项目为汉川市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提高了汉川市殡葬服务水平,满足汉川群众火化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遗体处置,符合《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2.2 与《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提到,要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发挥民政部门直属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作用,逐步形成以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为支撑,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区为补充的公益性安葬服务体系。本项目为汉川市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提高了汉川市殡葬服务水平,符合《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2.3 与《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符合性分析
序号 | 项目与《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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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 殡仪服务单位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 符合 |
2 |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殡仪服务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符合 |
3 |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本项目殡葬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符合 |
4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符合 |
2.4 与《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符合性分析
序号 | 项目与《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符合性分析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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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用地分类原则 | 本项目用地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符合 |
2 | 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 本项目区域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 符合 |
3 | 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 本项目远离城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空气扩散,排水近期排入刘家隔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高铁片区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4 | 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 项目所在地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 符合 |
5 | 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的要求。 | 本项目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并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的要求。 | 符合 |
2.5 与《火葬场二噁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导则》(MZ-T106-2017)符合性分析
序号 | 项目与《火葬场二噁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导则》(MZ-T106-2017)符合性分析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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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体火化应采用设有主燃室、再燃室组成的火化机进行。 | 本项目遗体火化采用设有主燃室、再燃室组成的火化机进行。 | 符合 |
2 | 火化机的主燃室温度应控制在850℃以上。 | 本项目火化机的主燃室温度控制在850℃以上。 | 符合 |
3 | 再燃室烟气温度应控制在85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s。 | 本项目再燃室烟气温度控制在85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s。 | 符合 |
4 | 布袋除尘器捕集物应进行收集、输送、包装、暂存。 | 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捕集物进行收集、输送、包装、暂存。 | 符合 |
5 | 应采用热交换器(急冷装置)、除酸装置、除尘装置、吸附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等工艺技术的有效组合进行二噁英减排。 | 本项目采用火心拦截+高效风冷换热器+组合式脱酸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组合进行二噁英减排。 | 符合 |
6 | 脱酸冷却水应使烟气在1s内急剧冷却至200℃左右。 | 本项目酸冷却水使烟气在1s内急剧冷却至200℃左右。 | 符合 |
7 | 宜采用氢氧化钙等碱性溶液喷淋喷雾装置脱酸。 | 本项目采用消石灰溶液脱酸。 | 符合 |
8 | 烟气脱酸后,为提高活性炭吸附效率和防止烟气在布袋内结露,应采用喷入活性炭粉吸附或其它高效的技术方式使烟气温度保证在130℃以上。 | 本项目采用间接或直接的方式使烟气温度保证在130℃以上。 | 符合 |
9 | 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应采用喷入活性炭粉吸附或其它高效的技术去除二噁英等污染物。 | 本项目采用火心拦截+高效风冷换热器+组合式脱酸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组合去除二噁英等污染物。 | 符合 |
10 | 布袋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HJ2020-2012相关要求。 | 本项目布袋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HJ2020-2012相关要求。 | 符合 |
2.6 与《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5年)符合性分析
序号 | 项目与《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5年)符合性分析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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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体火化应采用再燃式火化机;鼓励采用多级燃烧等充分燃烧技术;鼓励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 本项目采用燃气式再燃火化焚烧炉,使用天然气和轻质柴油作为燃料。 | 符合 |
2 | 遗体火化设施应设置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并配有工况参数在线监测系统。 | 本项目火化机设有再燃室,在遗体入炉前再燃室的温度不低于850℃,烟气的停留时间在2.0秒以上,再燃室出口烟气的氧气含量不低于8%(干烟气),并控制助燃空气的风量和供风方式,提高烟气湍流度。 | 符合 |
3 | 火化机应设有再燃室,在遗体入炉前再燃室的温度不低于850℃,烟气的停留时间在2.0秒以上,再燃室出口烟气的氧气含量不低于8%(干烟气)。 | 本项目火化机设有再燃室,在遗体入炉前再燃室的温度不低于850℃,烟气的停留时间在2.0秒以上,再燃室出口烟气的氧气含量不低于8%(干烟气)。 | 符合 |
4 | 遗物祭品焚烧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设施的专用焚烧系统,避免无组织排放。 | 本项目不设置祭品焚烧炉,不提供遗物和祭品的焚烧处理服务。 | 符合 |
5 | 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等协同处理烟气中的二噁英。 | 本项目采用火心拦截+高效风冷换热器+组合式脱酸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组合处理烟气中的二噁英。 | 符合 |
2.7 与《汉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序号 | 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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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应用。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河东街道办事处殡葬路特1号,建设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符合“三线一单”准入要求。 | 符合 |
2 |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升固废污染治理水平。 | 本项目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严格污染风险防范;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符合 |
3 | 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 |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符合 |
4 | 严格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 |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 符合 |
2.8 与《孝感市2024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序号 | 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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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强化流域分区环境管控。 | 本项目符合“流域片区”和“行政区划”“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要求。 | 符合 |
2 | 严格限定产业准入门槛。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且不在汉江、府澴河、汉北河、滠水、漳河等长江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 符合 |
3 |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面控治理。 |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且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 | 符合 |
4 | 强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 本项目区域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管网可覆盖至本项目。 | 符合 |
5 | 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 本项目使用天然气和轻质柴油作为燃料。 | 符合 |
6 | 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 本项目建成后将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管理要求。 | 符合 |
7 | 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 本项目用地不属于污染地块。 | 符合 |
8 | 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符合 |
9 | 推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污染风险防范。 | 符合 |
10 | 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 |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符合 |
2.9 与《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河东街道办事处殡葬路特1号,不属于禁燃区范围内,满足《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相关要求。
2.10 与“三线一单”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2.10.1 生态红线
项目所在位置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所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湖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不相违背。
2.10.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营运期主要的废气均有效进行了处理,其不会对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制约影响。项目污水近期进入刘家隔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进入高铁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地表水造成较大影响。工程主要噪声设备均经有效减振、隔声处置,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固废均能妥善收集、暂存、处置,不会影响区域土壤环境。故本次环评认为其基本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2.10.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使用的原料供应充足,满足生产需求;水来源于市政管网,水源充足,满足生产需求:项目所在地各项资源供给充足,可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本项目与区域资源利用上线相符。
2.10.4 负面清单
2.10.4.1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协同关系分析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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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在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本项目不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符合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 | 符合 |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2.10.4.2 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的协同关系分析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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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在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本项目不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符合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 | 符合 |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污水近期进入刘家隔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进入高铁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污口已获得批准或正在申请中。 | 符合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符合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2.11 与《孝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管控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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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的空间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涉及林地。 |
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符合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汉川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执行园区规划,并执行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在汉川经济开发区空间布局约束范围内。 |
单元内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 本项目不涉及农业种植。 |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 | 本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 |
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本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刘家隔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
仙女山街道污水处理率达到85%。 | 本项目位于河东街道办事处,不受此要求限制。 |
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本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 |
若上一年度汉川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 本项目无需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
汉川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本项目运营期将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及防渗漏、防污染措施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