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环保措施
1.1 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短暂,土石开挖量少,但在施工过程中需重视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以达到对生态环境扰动影响最小化。具体措施如下:
- 在满足施工条件下,严格控制临时施工作业带,施工期应避开雨天与大风天气,减少水土流失量。
- 对因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裸露地表,应及时采取绿化措施,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乔灌木及草本品种。
1.1.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燃油排出的CO、NOx及运输扬尘。由于工程施工量较少,施工机具数量不多,尾气排放量较小。主要通过洒水降尘减小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
1.1.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较短暂,主要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在白天作业,严禁夜晚施工,减缓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点的影响。
1.1.3 地表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
1.1.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施工废料,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施工废料经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固废妥善处置后对环境影响小。
1.2 试采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2.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试采期间废气主要包括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燃气发电机废气、放空废气以及无组织废气。
- 导热油炉:燃料为本项目净化后的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技术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中锅炉烟气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之一,燃烧废气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废气最终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
- 燃气发电机:燃烧废气通过自带排气筒(高度约2.5m)排放。根据燃气发电机厂家设备提供资料,受场地限制和安全风险,燃气发电机排气筒高度无法设置到15m。考虑到本项目燃料为本项目净化后的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站场地势宽阔,利于扩散,且项目属于试采临时工程,不是长期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可控。
- 放空废气:本项目放空废气产生量约4527m3/d(主要是二氧化碳,硫化氢浓度不高于10ppm,硫化氢含量约0.045m3/d),废气通过20m高放空火炬放空,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要求,放空火炬设置长明火,对其进行点燃放空。放空废气排放量很小,污染因子主要为CO2,对环境的影响不大。
- 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项目设置BOG回收系统,可以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类比《宜10-19-42井7万方LNG撬装液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该项目也是设置有BOG回收系统,集输过程密闭,通过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该项目非甲烷总烃均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标准要求,本项目规模比该项目小,采取相同措施下,本项目无组织废气对环境影响小。
1.2.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声源控制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发电机、制冷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约50~90dB(A)。在平面布局上噪声设备布局尽量远离居民点,在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安装减振基座、风机安装消音器、密封罩等措施;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在工艺设计中尽量减少站场工艺管线的弯头、三通等管件,降低噪声;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在各类泵设备处安装小型简易隔声罩,隔声罩采用钢板材质,可整体拆卸,方便管道检修。脱酸单元、脱水脱汞单元、脱硫收单元等设备均采取基础减振;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源强可以大大降低,处理后噪声源强约50~75dB(A)。
- 传播途径控制措施:声屏障是降低地面运输噪声普遍采用的成熟技术,可同时改善室外、室内的声环境质量。声屏障可分为全封闭式、直立式,但是受到结构、风耦合等因素,声屏障高度受到限制。本项目要求在站场四周设置声屏障,采用直立式或微折弧式声屏障形式,高度不低于3m,同时面向声源侧采用吸声材料,屏障底部与地面间隙需用弹性材料密封,防止漏声,降噪效果可达15dB(A)。同时建设单位也进行了承诺,见附件16,承诺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
- 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防护措施:目前,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站场最近的1#居民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见附件15,试采期间进行了临时功能置换。综上,在采取以上噪声防治措施后,各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周边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1.2.3 地表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试采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采出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
- 采出水:产生量约45m3/d,在水池暂存,优先回用区域平台压裂工序,不能回用的部分则外运至建44援1井、建51井回注。待新店1井和新店2井竣工验收后,本项目可在新店1井和新店2井进行回注。
- 生活污水:污水量为1.0m3/d,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
建44援1井、建51井,新店2井位于利川市建南镇,新店1井位于利川市谋道镇。建设单位已对4口回注井开展了环评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其中建51井、建44援1均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意见分别见附件11、附件12。新店1井、新店2井环评批复见附件13。
1.2.4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本项目工作单元的构筑方式,将场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关于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渗的要求,对分区防渗的地面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渗处理,以达到各防渗区的防渗技术要求,防止污染物下渗造成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本项目分区防渗图见附图8。
类型 | 区域 | 防渗要求 |
---|---|---|
重点防渗区 | 水池、事故池、应急池、放喷池、危废贮存点 | 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 |
一般防渗区 | LNG装置区、辅助生产区、装车鹤管区、固废贮存点等 | 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
简单防渗区 | 其他区域 | 一般地面硬化 |
1.2.5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试采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及天然气净化脱水单元产生的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0.5kg/d,定点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制氮机滤芯:每半年更换1次,每次约0.01t,碳分子筛每年更换一次,每次约0.01t,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处置或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处置。
- 脱水单元废分子筛过滤器、废分子筛:每2年更换1次,每次约1.0t,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处置或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处置。
- 脱硫产生的硫磺膏:约0.1t/d,外售资源化利用。
- 脱汞单元废滤材:根据设计资料,脱汞单元滤材(浸硫活性炭)每2年更换1次,每次约0.05t,属于危险废物,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 废油:设备每年检修一次,每次产生废油约0.3t,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固废贮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库间)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必须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贮存点设置围堰,应做好基础防渗处理,防渗技术要求应满足一般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1.5m,渗透系数≤10-7cm/s。一般工业固废转运是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
危废贮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应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 贮存点设置围堰,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 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 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 应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
- 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
- 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
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储存和转运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等相关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脱汞单元废滤材、废油等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本项目固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若试采结束后需要进行正式生产,配套建设采气工程项目,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若无商业开采价值,需要封井,应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封井作业。废弃井封井回填工作流程包括废弃井判定、环境风险评估、封井回填与验收等步骤。同时,拆除地面测试流程,对井场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通过生态恢复,不会遗留环境问题,不会造成持续环境影响。
1.3 环保投资
内容 | 类型 | 排放源(编号) | 污染物名称 | 防治措施 | 治理投资(万元) | 预期治理效果 |
---|---|---|---|---|---|---|
施工期 | 大气污染物 | 施工废气及施工粉尘 | NO X、TSP | 加强管理、合理布局;设置施工区域拦挡,加强场地洒水 | 1.0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水污染物 | 施工场地废水 | SS等 | 经沉淀后全部回用 | 1.0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土壤和地下水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试采期 | 大气污染物 | 燃气发电机废气 | SO2、NOx、颗粒物等 | 设备自带排气筒排放 | 计入主体工程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导热油炉废气 | SO2、NOx、颗粒物等 | 低氮燃烧,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 | 计入主体工程 | 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
放空废气 | SO2、CO2等 | 脱硫废气通过20m放空火炬放空 | 计入主体工程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水污染物 | 生产废水 | 采出水、初期雨水 | 在水池暂存,定期外运处置 | 计入主体工程 | 不外排 | |
生活污水 | 生活污水 | 依托周边居民厕所收集后农用 | 计入主体工程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土壤和地下水 | 分区防渗 | 一般防渗区 | 无 | 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 4 | 无 |
重点防渗区 | 无 | 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 | 计入主体工程 | 无 | ||
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定点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3.0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一般工业固废 | 制氮机废滤芯、废碳分子筛、废分子筛过滤器、废分子筛 | 设置固废贮存点,交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或回收单位回收 | 10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危险废物 | 脱汞单元废滤材、废油 | 设置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10 | 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 ||
噪声 | 噪声污染 | 燃气发电机等设备 | 采用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安装声屏障 | 65.0 | 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 |
总计 |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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