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万条跳线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年产300万条跳线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知识

2025-08-04 15:57:00

1957

一、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分析

对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对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本项目属于第334条“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已取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503-420118-04-05-857939),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 用地符合性分析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要求。

3. 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相关规划,本项目规划建设范围环境功能区划见表1。

类别功能区划
地表水项目最终纳污水体为长江(武汉段),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级别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长江(武汉段)水质环境功能区划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体。
环境空气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13]1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为二类,环境空气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声环境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19]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规定,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项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满足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影响分析结果表明,项目营运期污染物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在确保项目“三同时”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符合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4.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4.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分区规划,本项目不在湖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武汉市生态底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

4.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2023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本次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4.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所需的原料均为外购,项目消耗水、电等均由市政供水公司、供电公司供应。项目建设运营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内。

5. 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政策相符性分析

5.1 与《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文件中控制和禁止建设的项目类别,距离长江岸线15.62km ,符合《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10号)要求。

5.2 与《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符合《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要求。

5.3 与《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符合《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8]23号)要求。

5.4 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涉及上述战役的整治对象,不属于化工企业,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要求。

5.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2。

序号《指南》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的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得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的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进入豹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新建排污口。符合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距离长江岸线约15.62km 。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类项目。符合
十一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

5.6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序号《指南》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的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得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的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涉及湿地公园。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进入豹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新建排污口。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距离长江岸线约15.62km 。符合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高污染项目。符合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煤化工、石化项目。符合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符合

试试,新一代AI效率神器

在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