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业政策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内容,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三、医药”中的“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项目已取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503-420118-04-01-390881)。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 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1)用地符合性分析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要求。
(2)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相关规划,本项目规划建设范围环境功能区划见表1。
环境功能区划 | 区域类别 |
---|---|
声环境 |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19]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规定,项目所在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
本项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满足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影响分析结果表明,项目营运期污染物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在确保项目“三同时”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符合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①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分区规划,本项目不在湖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武汉市生态底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
②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属于不达标区,地表水、声环境均满足相应功能区划的要求。主要问题为PM2.5、O3有超标现象,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为改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2023年1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印发了《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武环委〔2023〕4号),随着该方案持续推进,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③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所需的原料均为外购,项目消耗水、电等均由市政供水公司、供电公司供应。项目建设运营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见表2。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符合性 |
---|---|---|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一)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 本项目不涉及航道整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得在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
(4)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政策
严格按照鄂办文〔2016〕34号文件要求,对涉及上述产业布局重点控制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坚持“从严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3。
序号 | 《指南》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一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二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的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得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三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的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四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五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符合 |
六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废水进入2号泵站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新建排污口。 | 符合 |
七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八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距离长江岸线约14.2km。 | 符合 |
九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项目。 | 符合 |
十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类项目。 | 符合 |
十一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 符合 |
十二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煤化工、多晶硅、风电制造、平行玻璃、钢铁、水泥等六大行业被列入国家产能过剩行业,湖北省规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符合 |
十三 | 新、改、扩建涉TVOC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TVOC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项目挥发性废气主要采取活性炭吸附的方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无组织排放产生的节点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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