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生产红薯淀粉、红薯粉条、鱼酱,新建2t/h 燃油锅炉,均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可视为允许建设类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1.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属于许可准入类“(三)制造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建设单位在投产前须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清单“(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项目使用山泉水,应获得水利部的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在投产前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项目已通过房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文号略),相关手续完备后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准入要求。
1.3 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符合其要求。
1.4 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表1-2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
管控要求 | 相符性 |
---|---|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 |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养殖业、旅游业,所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
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五、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六、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
七、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八、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九、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 |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1.5 本项目与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21〕9号),本项目位于房县大木厂镇,属于优先管控单元。
表1-3本项目与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的相符性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 管控单元分类 | 管控要求 | 相符性 |
---|---|---|---|---|---|
ZH42032320003 |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优先保护单元3 | 大木厂镇/姚坪乡 | 优先保护单元 | 1.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 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 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和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 项目不涉及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农用地,不涉及水域、水产养殖。因此相符。 |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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